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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可以既做无罪又做罪轻辩护?
发布时间:2020-11-13 16:49:00 点击:
    一次庭审上,江律师严肃地说到:“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不构成此犯罪,即使被告人某某构成此犯罪,也是从犯,没有前科,且具有自首情节……”
    在庭审上,有些法官为问:“江律师,你不是做无罪辩护么?你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?”
    有的公诉人也会义正言辞的说:“辩护人的观点本身就有逻辑矛盾。”
    也有律界前辈告诫晚辈:“不要像有些律师一样,这边说无罪,那边又说要从轻、减轻处罚。”
    还有些法学大家高瞻远瞩地指出:“刑事案件,做无罪辩护太难,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。”
   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地反问:“律师,你为什么不做无罪辩护?你为什么做完无罪辩护,又做罪轻辩护?”
    面对如此多的反对声音,我深感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,各位法律人任重道远。作为在法院、检察院真正做过法官、检察官的我,而今为了梦想从事律师行业,我感觉我就像一颗海草海草海草海草,随波飘摇,海草海草海草海草,浪花里舞蹈……
    但我又是海草里一颗基因突变的海草,我不喜欢随波飘摇,我想成为石柱,可能我本质上就是石柱。每当我发现我的想法或者我的认知与很多人不一样时,我就会去查找事情的本源。既然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成员,都是法律人士,都是在法律框架内“游戏”,“游戏”的规则是法定的,那么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?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“法庭审理过程中,对于定罪、量刑的有关事实、证据,法庭都应当主持调查、辩论。”
   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“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,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,查明有关量刑事实。”
   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“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,法庭辩论时,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,后辩论量刑问题。”
    来来来,不要走,再看看以下条文:
    《律师权利保障规定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“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,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,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。”
    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,“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,法庭辩护时,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,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。”第五条,“应当有利于当事人。”

    所以,……